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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试标委无损检测仪器分技术委员会章程
2008/12/8 13:46:45 阅读次数:4164
 
全国试标委无损检测仪器分技术委员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更好地开展无损检测仪器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发挥无损检测仪器行业生产、经销、科研、管理、教育和监督检验等方面专家的作用,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特成立“全国试标委无损检测仪器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无损检测仪器分标委会”)。
      第三条 无损检测仪器分标委会是从事全国无损检测仪器标准化技术的工作组织,负责全国无损检测仪器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无损检测仪器分标委会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统一编号,代号为SAC/TC122/SC1。
      第四条 无损检测仪器分标委会的技术工作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试标委共同指导下,负责标准化领域和工作范围: X射线(辐射)探伤仪器、工业用射线CT设备仪器、X射线衍射仪器、X射线荧光(分析)仪器、γ射线仪器、工业用X射线管、超声波检测仪器、声发射仪器、表面(磁粉、荧光)探伤仪器、电磁(涡流)仪器、漏磁检测仪器、微波检测仪器及功能设备附件,无损检测领域新仪器设备等。行政上由辽宁仪表研究所领导和管理,日常工作由秘书处承担。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无损检测仪器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标准化制、修订的原则,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定无损检测仪器标准体系表,提出制、修订无损检测仪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和实施无损检测仪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组织无损检测仪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和报批稿复核意见,并根据标准性质提出标准强制性或推荐性的建议。
      第九条 负责无损检测仪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贯、解释工作;对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无损检测仪器标准化成果和标准化工作表彰奖励的建议。
      第十条 组织开展与无损检测仪器有关的标准化理论研究、技术开发工作,作好无损检测仪器专业国家/行业标准的通报与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中,承担无损检测仪器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化水平评价,企业标准评审等工作,受委托承担无损检测仪器引进项目和新产品科研开发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或标准化审查报告。
      第十二条 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指导下组织本专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开展相关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收集ISO.IEC等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先进国家与无损检测仪器相关的标准草案,委员会和工作组文献资料,翻译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分析研究国际标准发展动向,发展趋势,确定我国采标的具体步骤和措施,并逐步建立无损检测仪器标准数据库。
      第十三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与其它相关标委会配合协调,积极开展标准信息、技术咨询工作,接受用户委托承担本专业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等工作,指导和帮助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十四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办理与无损检测仪器标准化有关的其它事宜。承担ISO.IEC等国际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组织对有关无损检测仪器专业的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与拟定提案工作。审查我国有关无损检测仪器标准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承担国家标准的外文译稿和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无损检测仪器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无损检测仪器分标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秘书处所在单位的副主任为常务副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4人,秘书长1人,委员27人(暂定)。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以及委员应由在职工作人员担任,可另聘顾问若干人。
       第十六条 无损检测仪器分标委会由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无损检测仪器分标委会的组成应以生产、经销、科研、管理、教育和监督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并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多数委员应来自企业,委员单位可以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在我国注册的外资企业和合资企业。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中第十六条规定:“其中正副主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应各有一名从秘书处所在单位推荐,”。
       副主任(常务)委员负责无损检测仪器分标委会的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无损检测仪器分标委会的主要工作情况向国家标准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副主任(常务)委员应指导无损检测仪器分标委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常务副主任委员应主持会议并在会议期间确保充分归纳代表的意见,组织形成会议上的所有重要决议,以便在标准制、修订和其它重大事项上达成一致意见。 无损检测仪器分标委会组成方案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后聘任并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七条 无损检测仪器分标委会委员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无损检测仪器分标委会分发的资料和文件,有权对无损检测仪器分标委会和秘书处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义务开展工作和按规定交纳会费。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不参加无损检测仪器分委会活动,未交纳会费,不履行投票,或因工作变动及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无损检测仪器分标委会可请有关部门重新推荐委员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另行聘任或取消其委员资格。通讯委员不履行职责、无故三次不参加无损检测仪器分标委会活动、未交纳会费,或因工作变动及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担任通讯委员者,无损检测仪器分标委会可研究后取消其资格。
      第十八条 委员所在单位应向无损检测仪器分标委会交纳会费,交费办法详见第五章规定。
      第十九条 无损检测仪器分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辽宁仪表研究所。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确保无损检测仪器分标委会工作的正常进行。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无损检测仪器分标委会的日常工作和与无损检测仪器标委会专业标准化有关的技术归口工作。包括标准草案的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报批等。秘书处受所在单位行政领导,其日常工作应纳入所在单位的工作计划中。秘书处的挂靠单位应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办公条件。
秘书处在无损检测仪器分标委会副主任(常务)委员领导和秘书长主持下,按《秘书处工作细则》的规定,负责处理无损检测仪器分标委的日常工作。无损检测仪器分委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无损检测仪器分标委会可以委托起草单位建立项目工作组,负责标准的制定、修订、研究等具体工作,完成任务后,项目工作组自行撤消。
      第二十一条 无损检测仪器分标委会在适当时机,可下设三个专业工作组:
(1)射线仪器专业工作组;
(2)超声波仪器专业工作组;
(3)电磁(涡流)仪器专业工作组。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无损检测仪器分标委会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审定后列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二十三条 无损检测仪器分标委会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由秘书处负责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的组织实施。秘书处应指导和督促项目工作组或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按要求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或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无损检测仪器分标委会委员有关单位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标准制、修订工作组或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出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无损检测仪器分标委会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无损检测仪器分标委会秘书处接到送审稿后,交送副主任(常务)委员进行初审,并根据标准涉及的专业范围,提交全体委员或相应专业工作组进行审查。秘书处一般应在会前或在规定投票时间前一个月(函审时应提前45天),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分别送给审查者。标准审查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函审或会议审查。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审查通过。若审查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或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均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的标准或条款,应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表决投票情况应有书面材料,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六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起草工作组或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报送无损检测仪器分标委会秘书处。
标准制、修订标准工作组或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副主任(常务)委员审核签字,报送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标准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行业标准报送下达项目计划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第二十八条 无损检测仪器分标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研究安排下年度工作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根据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安排标准的审查及其他主题会议。无损检测仪器分标委会每年要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试标委书面报告一次工作。并抄送有关部门及全体委员。工作报告由秘书处起草,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九条 无损检测仪器标委会活动经费按着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条无损检测仪器分标委会的经费有以下几方面的来源(筹集):
1)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的标准补助费用和有关部门提供的经费;
2)  委员单位和通讯委员所在单位交纳的费用;
3)  开展无损检测仪器专业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4)  为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收入;
5)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无损检测仪器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6)  秘书处挂靠单位提供的经费。
      第三十一条 经费用于以下方面:
1)  无损检测仪器分标委会会议等方面的活动经费;
2)  向委员和通讯委员提供资料(标准、文件等)所需费用;
3)  标准编写、试验验证、审查、复核费用和水平认证费用;
4)  国际、国外标准翻译、编辑、出版费用;
5)  优秀标准项目和优秀标准化工作者的奖励经费;
6)  承担国际标准化工作的补助费;
7)  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人员的报酬;
8)  秘书处日常工作费用等。
      第三十二 条 无损检测仪器标委会秘书处应派专人对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予、决算应由无损检测仪器标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无损检测仪器标委会秘书处应在无损检测仪器标委会年会上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三十三条 无损检测仪器分标委会费交纳的要求和标准
(一) 无损检测仪器分委会委员和单位委员所在单位有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的义务。会费交纳标准由无损检测仪器分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决定,秘书处负责收缴。
(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年交纳会费1500元,委员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通讯委员每年交纳会费800元。  
      第三十四条 无损检测仪器分委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经费进行管理。秘书处应在每届年会上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无损检测仪器分标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无损检测仪器分标委全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全国试验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无损检测仪器分技术委员会
 
                  
 
2008年10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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